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1 注销登记申请: 注销登记申请: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         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分别办妥如下手续 :
            缴销空白发票
          结清欠缴税款
          办理稽查结案事宜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当月的抄报税事宜
          上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有关税务证件和防伪税控设备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事项
2 注销登记办理: 税务人员审核纳税人提报的表格、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微机,          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和注销审批条件的,告知纳税         人有关事项进行补充。
    咨询电话:0553-5884320
  办证地址:赭山西路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