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 (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国税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国税机关的依法管理
1申请: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申请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需要使用发票的,必须填报《普通发票领购薄申请审批表》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 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
3查验: 实地查验后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并作登记,同时注明实际报验货物数量。
     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
      务机关可供给普通发票。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主
      管税务机关审验,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验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易地销售经营前,仍需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经营活动结束,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稽核,实际销售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的数量不符的,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对在经营地领购的发票应
      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
    咨询电话:0553-5884320
  办证地址:赭山西路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