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需要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有关的外出经营合同到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经审核无误后,加盖经办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
1 申请:固定业户外出从事经营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 受理、核发: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报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进        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纳税人。
3 核销: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     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主管税务机关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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