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流失发票(证件)事件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1 丢失、被盗发票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填写后连同遗失证明材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交主管税务机关。
丢失、被盗发票处理 。
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发生丢失、被盗、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案发当日,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向国税机关提供相应书面证明,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咨询电话:0553-5884320
  办证地址:赭山西路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