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申报资料填写
申报资料的填写主要使用主菜单中的 『纳税填写』模块,在该模块的下级菜单会列出本期应申报的税种以及该税种应填报的相关报表,每张报表后面的括弧中都显示有该申报表目前的状态,申报表状态有:未填写、已填写、已申报三种状态。
8.1 申报录入
8.1.1 录入须知
原则一: 申报资料要齐全,主表附表须对应;
原则二: 先填附表后主表,先填分项后合计;
原则三: 报表计算应正确,表间填写须完整;
原则四: 细心录入勿错行,按序填写不遗忘。
具体介绍如下:
一、申报资料要齐全,主表附表须对应。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具备的资料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例资料(表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例资料(表二)》、《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成品油销售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按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所附式样填写。如纳税人报表式样与规定的式样不符的,纳税人应进行修改并保持一致,否则无法录入。纳税申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审核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申报表“销售额”的各栏与附表(一)所对应的“销售额”各栏必须相一致,并且主表与附表的金额、税额保持一致;在录入“销售额”、“销项税额”时,系统将对“销售额”进行自动效验,如“销售额”与实际数不一致,必须修改为一致。
2、申报表“税款计算”的各栏分别与《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一致。申报表“11栏”与《附表一》“7栏”“小计”的“销项税额”合计数相一致;申报表“12栏”与《附表二》“12栏”的“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数一致。
二、先填附表后主表,先填分项后合计。一是申报表为《附表一》与《附表二》的合计。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录入:首先,录入《附表一》、《附表二》相关数据,成品油销售的纳税人录入《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其次,录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相关数据,并保存;最后,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数据,确认后保存。二是填写的顺序由光标自动定位所确定。如《附表二》,打开后光标自动指向第“ 35栏”。将“35栏”填写后第“1栏”将自动显示。三是主表与附表有分项合计的,只填写小项,合计项自动累计,不须填写。具体如下:
(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内容
1、本表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中(部分),“本年累计”数由申报系统根据系统内上期“本年累计”数和纳税人录入的“本月数”自动累加计算,不需录入且不允许修改;
2、本表的“本月数”中第 17、18、19、20、24、27、32、33、34、38等栏数据均由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本月申报数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所规定的公式自动计算,不需录入且不允许修改。
3、本表中第13、25、36、37等栏数据由系统根据纳税人上期申报数据自动生成,不需录入且不允许修改;
4、本表中第28、29等栏数据由纳税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本期预缴税额自动生成,允许修改,但修改的数据不能大于自动生成的数据。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内容:
1、本表中各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其中:5、7、12、14、18等 “小计”、“合计”栏及本表右侧“小计”栏数据均由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本月申报数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所规定的公式自动计算,不需录入且不允许修改;
2、本表中按13%、17%税率及按4%、6%征收率计算的各栏,由纳税人录入“销售额”,申报系统将根据相应的税率、征收率自动计算“应纳税额”,再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申报数据修改尾数,以方便纳税人录入。
(三)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内容:
1、申报系统设定需首先录入本表35栏,进入本表录入界面后,请纳税人先录入本表35栏“份数”、“金额”、“税额”等数据。
2、本表第1、2、4、13、27栏均由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本月申报数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所规定的公式自动计算,不需录入且不允许修改。
(四)关于《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中“某某合计”、 “某某总计”等行次均由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损益表其他行次数据自动计算,不需录入且不允许修改。
2、《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 不等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时,申报系统不允许保存所填写的《资产负债表》,请更正后保存。
3、《损益表》中“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行的“本月数”和“累计数” 均由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损益表其他行次数据自动计算,不需录入且不允许修改。
三、报表计算应正确,表间填写须完整。为保证申报的成功,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各项数据的计算应准确无误,重点应把握以下几点:
1、对已认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将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第35栏,认证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不在附表二填写。
2、对税款所属期内有查补税款的纳税人,若是销项税额的查补,应在附表一6、13栏进行填写,同时主表4、6、11、16、22栏也要填写;若是进项税额的查补,则不予抵扣,应在附表二第19栏进行填写,同时主表14、16栏也要填写。
3、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如果主表与附表一的销售额、销项税额不一致,主表和附表二的进项税额不一致以及票表比对不符的,则纳税申报系统进行提示,以便纳税人核对。如果核对后仍不一致的,可以强制通过,完成纳税申报,但将作为主管国税部门纳税评估的重点。
四、细心录入勿错行,按序填写不遗忘。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应按顺序进行录入,不能错行。在确认全部申报项目录入完成后,点击“纳税申报”按钮,选择“申报税种”,再点击“确认”按钮;如果申报正确,系统将提示“申报完成”,如有错误,应按系统提示进行修改。待修改后重新进行申报。纳税人申报后,可以点击“密文查看”按钮,以查看网上申报是否成功。纳税人当期申报有应纳税款的,点击“税票开具”按钮,输入税票号码,查看本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是否正确,确认后点击“保存”按钮,再点击“打印税票”按钮,同时连接打印机,完成税票打印工作。
8.1.2 报表填写
增值税申报表菜单如下图所示:

图8.1
8.1.2.1 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录入界面如图所示:
图8.2
附表一的填报说明如下 :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 “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五)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8.1.2.2 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录入界面如图所示:

附表二的填报说明如下 :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填写按照规定比例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初期存货挂帐税额。
6、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五)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 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六)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购进固定资产;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等。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8.1.2.3 附表五: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录入界面如图所示:

在报表下方的 6 个补充资料以及单位负责人、财会负责人、复核人、制表人都要填写完整。
8.1.2.4 附表六:损益表
损益表录入界面如下图所示:
图 8.5
在报表下方的单位负责人、财会负责人、复核人、制表人都要填写完整。
8.1.2.5 附表七: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如图所示:

图 8.6
(一)本表逻辑关系为:
1.1+5-9-11 = 15
2.2+6-12 = 16
3.3+7-10-13 = 17
(二)本表应按照不通的油品型号逐行填写;
(三)本表第 1 栏期初库存“自购数量”,填写会计账簿记载的期初库存成品油数量;
(四)本表第 2 栏期初库存“代储数量”,填写代储油记录记载的期初库存代储成品油数量,代储是指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成品油(下同);
(五)本表第 3 栏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填写会计账簿记载的期初库存成品油成本金额;
(六)本表第 5 栏本期入库“自购数量”,填写会计账簿记载的本期入库成品油数量;
(七)本表第 6 栏本期入库“代储数量”,填写本期委托方提供的购油发票复印件上注明的数量;
(八)本表第 7 栏本期入库“自购金额”,填写会计账簿记载的本期入库成品油成本;
(九)本表第 9 栏本期出库应税部分“数量”,填写会计账簿记载的本期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成品油的数量;
(十)本表第 10 栏本期出库应税部分“金额”,填写会计账簿记载的本期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成本;
(十一)本表第 11 栏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是指自有车辆自用油(下同),其“数量”为领用记录记载的本期领用成品油数量;
(十二)本表第 12 栏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代储数量”,填写代储成品油记录记载的委托方领用数量;
(十三)本表第 13 栏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为领用记录记载的本期领用成品油数量乘以自购成品油平均单价;
(十四)本表第 15 栏期末库存“自购数量”,填写会计账簿记载的期末库存成品油数量;
(十五)本表第 16 栏期末库存“代储数量”,填写代储油记录记载的期末库存代储成品油数量;
(十六)本表第 17 栏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填写会计账簿记载的期末库存成品油成本金额。
8.1.2.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
点击增值税申报表菜单中的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即可看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如下图,本模块可以生成、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图 8.7
点击功能按钮 『全屏填写』,即可全屏显示该表如下

图 8.8 主表下面有『保存』和『清除』两个按钮,其中『清除』按钮的功能是将本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入的数据清除,清除后纳税人可以重新填写该申报表。
具体填表说明如下 :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 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 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 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 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本表第 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 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 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 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 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 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 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本表第 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 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本表第 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 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 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 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 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 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 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本表第 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本表第 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 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 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 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三十九)本表第 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本表第 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 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本表第 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三)本表第 30项“③ 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 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 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 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本表第 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本表第 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本表第 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本表第 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 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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